我是2010年5月份上班的,试用期是两个月,本来说要签合同的,但是一直都没找我签,过了试用期后也一直没找我谈这个问题。现在我要辞职,公司说要扣我一月份的工资!【公司合同规定要提前半个月辞职,否则扣半个月工资,不过我根本就没签合同】过年放假应该是带薪的,请问这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我是2011年2月份要辞职的
辞职、辞退和自离的工资标准,2020劳动法是这么规定的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扣多少单位说了算,国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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