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明确!我市出台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7

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充分调动“三旧”改造各利益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开展。

《规定》共有五条条款,明确了“三旧”改造用地与所在辖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问题。根据目前中心城区市、区两级财政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原则,且考虑到“三旧”改造移交政府公益性用地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由市级政府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需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实际情况,延续汕府办〔2011〕47号、〔2016〕66号文相关规定,《规定》明确:“三旧”改造中,市直接办理出让和补交地价款“三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及项目实用地面积计算后,按40%的比例拨给所在辖区。“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政府与原土地权利人就“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核算口径。根据国家、省关于土地出让纯收益有关规定,明确按政府从“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中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及土地收储成本后的实际收益来核算“土地出让纯收益”。

《规定》还明确了“三旧”改造用地与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3号)中关于“三旧”改造可以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给原土地权利人的规定,《规定》明确:“三旧”改造中涉及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组织实施的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即具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收、收回或收购后纳入土地储备,再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的,原土地权利人可参与土地出让纯收益分配。

拟定具体分配比例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从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利益体的积极性和能够更好地推动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工作角度出发;二是《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对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返还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出让纯收益的规定,统一土地出让纯收益分配比例为60%;三是为避免原土地权利人对上盖物的补偿产生歧义,故在原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中注明已包含对上盖物和设备设施搬迁补偿。

《规定》也明确了“三旧”改造工作经费计提问题。金平、龙湖区在“三旧”改造中不但承担解决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涉及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和基层维稳工作,还承担项目落地后续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在汕府办〔2011〕47号、〔2016〕66号文的基础上,《规定》明确:每年分别从金平、龙湖区“三旧”改造市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按3%比例提取“三旧”改造工作经费拨给宗地所在辖区;鉴于市“三旧”办已独立设置于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大量日常工作,故新增从实际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按0.5%比例提取“三旧”改造工作经费拨给市“三旧”办的规定,具体从市自然资源局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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