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在第三章中规定了详细的法规案审议流程。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权提出法规案,随后由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和专门委员会也有权提出,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入议程,或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审查后决定。如果法规案存在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提案人可能需要修改后再提交。



第十七条中,五名以上常委会成员联名可提案,提案需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同样可能经过初步审议或审查后再决定。未列入议程的,要向会议报告或解释原因。



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一条详细描述了法规案在会议审议过程中的准备工作,包括法规草案的提前分发,审议阶段的公开听取意见,以及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分组会议审议期间,提案人的责任以及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方式,包括法制委员会对意见的统一审议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则涉及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撤回、搁置审议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法规案终止审议的情况。



最后,第三十条总结了法规草案经过三次会议审议后的表决流程,需要常委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正式成为法律。整个立法程序严谨且注重多方意见的整合和平衡。



扩展资料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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