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30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发布后,广州军区与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要求和建设目标,成为指导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贯彻意见》的精神,迅速有效地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我们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防空领导和组织建设
1. 明确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作为人民防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分管领导述职内容。
2. 坚持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肇庆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辖区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一名同级军事干部兼任人防办副主任,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协助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人民防空建设工作。
3. 加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没有独立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县(市、区)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设置,端州区、鼎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县(市)设有市级经济开发区功能的城镇要逐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4. 配备合适的领导班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的要求,任免各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前应征求当地人民武装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职数配备,优先在人防系统内选配。
5. 完善人民防空事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根据《贯彻意见》的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业管理站应加挂“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建成后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
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能力
1. 明确人民防空指挥体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建设应遵循“军地一体、联合防空、分级控制”的原则,确保指挥体制统一、指挥机构健全、指挥关系顺位,发挥战时指挥和平时参与防灾救援的功能。
2. 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步伐。根据《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国人防〔2007〕5号)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在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并投入使用,条件成熟时建设预备指挥所。各县(市、区)要建设应急指挥中心。
3. 强化人民防空警报能力和有(无)线通信系统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辖区警报与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及时编制和修订《防空警报器布点规划》。按规划目标增设警报器,加强设备管理、定期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制订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保持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95%以上。
三、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利用规划
1. 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管理。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将相关要素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严格落实。
2. 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修编《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各专项规划,于2009年前完成编制《肇庆市城区(含高要市城区)人防地下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3. 强化已建防护工程和配套设施管理,营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工事时,应积极改造旧工事,完善战备功能,强化平战转换和管理,依据战备需要和地理要素,合理安排防护工事使用性能,提高其平战结合的可用性。
四、积极制订《防空袭方案》和《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建设实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
1. 修订《防空袭方案》。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修订方案的要求和纲目,认真组织《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由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和肇庆军分区批准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 制订《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发改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和重点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点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确定辖区重点目标并划分类别,组织、指导重点目标单位组建防护机构和防空救援队伍。
3. 建设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有计划地建设应对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和突发重大灾害的场所,建设应具有疏散隐蔽和接替指挥双重功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场所。
五、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
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明确相应职能职责。加强指挥信息化建设,在防灾救援中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支持。
六、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1. 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
2. 规范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七、加大人民防空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力度,做好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1. 加大人民防空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防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规宣传机构,提高人防执法能力。
2. 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公共卫生安全教育范围,纳入社区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大中小学教育内容。
3. 抓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新闻媒体在警报试鸣前要加强对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公告的宣传,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试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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