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实现乡村全面发展和有效治理,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共建、多方参与、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对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并将美丽乡村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建设美丽家园。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村庄建设、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人居环境整治与村庄环境空间改善、乡村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体旅游广电、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科协、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引导村民通过自筹资金、自投劳力等形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倡导全民支持和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报刊、广播、电视、新兴媒体等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宣传,营造美丽乡村建设良好氛围。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庄内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多规合一的原则,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具备条件的村庄应当依托古树、古庙、古寨等要素进行规划,同步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殊保护类村庄的保护规划。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图文应当简明通俗、便于实施。第十条 村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保持原有村落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注重与村庄生态环境、建筑、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维护区域传统建筑文化的完整性、原始性和延续性。第十一条 村庄道路建设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合理规划布局,尽量保留原始形态走向。道路建设应当同步完善防护、供排水、电网、通信、道路交通安全等设施。

  村庄主干道和公共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节能照明路灯。村庄应当利用村内道路周边、空余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位)服务设施。

  村口应当设立地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环境绿化等用水供给。

  县(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和建设,提高村庄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保障持续供水。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保障村民饮水安全。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庄实施自来水和集中供给的饮用水有偿使用制度,培养村民节约用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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