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受托人和托管人需要满足哪些资质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除了需符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设置境外投资岗位,拥有至少3名专业人员,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
    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高于120%。
    对于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需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办法》第十条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拥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且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亿人民币。
    至少5名境外投资人员,其中3人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经验,2人有3年以上经验。
    投资局限于香港市场。

第六条,境外受托人需符合相关规定,包括:



    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和3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
    管理资产规模需达到300亿美元,非关联方资产占比不少于50%或300亿美元。
    团队需符合国际从业资格,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主要管理人员超过8年。
    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受托人母公司或集团的资产管理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包括投资顾问等服务的资产。


第七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机构需满足:



    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达到1500万美元。
    累计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0亿美元,业绩优秀且信誉良好。

第八条,托管人除《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外,还需:



    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至少300亿人民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
    需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母(总)公司需满足前述条件。
    信用评级需达到A级或以上。
    托管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

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存在关联关系时,不得担任托管人,具体关联条件见相关规定。


第十条,所有境外投资活动需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接受质询。委托人变更受托人和托管人,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扩展资料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3号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 则6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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