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7-11
当事人吕某是个善良独立的人,在养父吕某某的温暖照顾中健康长大,和养父一直感情很好。成年之后,养父吕某某再婚,继母杨某有个比吕某大六岁的儿子张某。养父婚前有一套公租房,在与杨某婚后通过房改房购买了该房屋(以下称诉争房屋)。后养父吕某某去世,继母杨某身体多病,当事人吕某一直悉心照顾继母生活起居,培养了深厚的母女感情。相反,继母的亲生儿子张某一直对母亲避而远之,毫无尽孝心之意。遂继母与吕某进行了公证,把自己应该继承吕某养父在诉争房屋中的份额留给当事人吕某。
网友认为:
养父婚前的公租房在婚后通过房改房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割给继母,剩下的50
%再由吕某和继母等分继承,也就是继母继承房产的75%,待继母身故后,吕某和张某再等分继承继母继承的75%,也就是吕某最后实际继承了诉争房产的62.5%?这么理解是否有问题?
若吕某与继母无公正情况下:
1、继父去世后,继母先分得1/2,属继父的1/2由继母与吕某平等继承,各再分得1/4,所以继母占总房产的3/4,卢某占1/4(此时继母未去世,张某不在继承范围内)
2、继母去世后,属继母的3/4由吕某与张某平等继承,此时吕某占3/8+原有的1/4=5/8,张某占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