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06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需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他们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查看、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记录情况,并在必要时临时查封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一旦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或被抢案件,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务主管部门需上报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经营者需建立健全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保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档案至少两年,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当得知或被通知拟进出口的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告相关部门。


如违反规定或存在被用于制毒风险,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已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者需立即停止相关交易。经营者还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经营者还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商务主管部门联网,实时通报进出口信息,以加强信息共享和管理效率。


扩展资料

2006-09-21由商务部第7号令发布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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