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具体适用第五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扣驾驶证。第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三章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边缘线一米以内行走的;
  (三)在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上,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四)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内,不经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五)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路口,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的。第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十元罚款:
  (一)翻跨、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游戏、打闹或围观的。第十一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十元罚款:
  (一)在划有标线道路上,从左侧车门上下机动车的;
  (二)不面向前方骑坐摩托车的;
  (三)没有陪护证乘坐残疾人代步车的。第十二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元罚款:
  (一)车辆制动装置失灵的;
  (二)在非可变式人行道上骑行的;
  (三)转弯时不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扶身、牵手并行,互相追逐、嬉戏或曲线行驶的;
  (五)双手离把的;
  (六)骑自行车带人的(带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七)越过停止线等信号的;
  (八)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第十三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沿机动车道内推、骑的;
  (二)运载物品超高、超宽、超长的;
  (三)擅自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
  (四)人力三轮车并行的;
  (五)闯红灯的;
  (六)在路口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七)在禁行路行驶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暂扣车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车辆。第十四条 畜力车驾驶人在禁行时间内或禁行路上驾车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元罚款。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载人不面向前方骑坐的;
  (二)驾驶或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三)在划有标线道路上,允许乘员从左侧车门上下机动车的;
  (四)公交客运车辆在行驶中上下乘员的;
  (五)在公路、二环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
  (六)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七)在无障碍道路上故意压速、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的;
  (八)驾驶的车辆车况不良或装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九)在人行横道、黄格区内以及划有黄线路段停车的;
  (十)非公交车擅自在公交车专用道内行驶或停车的;
  (十一)遇见红灯或交通阻塞不依次等候的;
  (十二)驾驶中手持移动电话通话的;
  (十三)擅自编组车队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十四)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
  (十五)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灯光显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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