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官"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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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27
简任官
官类名。民国高文官的第二等。须经大总统或国民政府主席任命。北洋时期的各部次长、多数司长、各省厅长、高等审判厅厅长等,国民党时期的次长、司长、厅长、高等法院院长等,均系简任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3-27
民国的资料:

“……这一时期的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种,除省政主席、委员、各厅厅长等官员为政务官外,其余均为事务官。官等沿用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级别变动频繁。如当时的天津就实行公务员任用分级管理制度。简任、荐任公务员由市政府确定人选,……”

“资料显示,按台湾公务员的铨叙制度,公务员中的事务官分“简”、“推荐”、“委”三级,依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条规定,“官等”(Rank)系指任命层次及所需基本资格条件范围之区分。职等(Grade)系职责程度及所需资格条件之区分。官等分委任、荐任、简任,以简任为最高。职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职等,以第十四职等为最高,委任官等为第一至第五职等,荐任官等为第六至第九职等,简任官等为第十至第十四职等。一般事务官公务员由“委”级开始,经考试及考绩,逐级向上晋升”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428082.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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