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5-15
判断题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 )
2、《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规章。 ( )
3、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 )
4、各地方财政部门可制定适用本地方的会计制度。 ( )
5、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只能使用中文。 ( )
6、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也必须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 )
7、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属于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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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计凭证一般每年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 ( )
9、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10、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必须请示单位负责人,按单位负责人的指示办理,不得擅自处理。 ( )
11、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所有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 )
12、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
13、所有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 ( )
14、不管什么学历的人员,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至少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
15、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财政部门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 )
16、通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人单位必须聘为会计师职务。 ( )
1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工作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交接。 ( )
18、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会计人员必须另立账簿,不得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 ( )
19、会计工作移交时,由于接替人员疏忽,没有发现接收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 )
20、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是会计人员,所以应当同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样,也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21、单位负责人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是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
( )
2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惟一凭证,不得涂改、转让。 ( )
23、根据规定,会计人员每年都必须接受必要学时的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时间必须以接受培训和进修的形式完成。 ( )
24、《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但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可不办理工作交接。 ( )
25、单位根据管理的需要,可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再设置有特定用途的会计账簿。 ( )
26、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比业资格证书。 ( )
27、任何单位不得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 )
2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违反《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0、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 )
31、会计工作移交时,涉及的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 )
32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并加盖更正人的名章。( )
33、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会计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 )
3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所进行的职业道德教育。 ( )
3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 )
36、《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 )
3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 )
38、所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均可销毁。 ( )
39、《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 )
40、《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 )
41、根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 )
42、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所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 )
43、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复印一份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 )
44、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
45、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 )
46、《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 )
47、会计监督就是对会计工作的监督。 ( )
48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49、档案机构发现有个别卷册需要拆封重新整理,根据谁封装谁负责的原则,退由会计机构和经办人拆封整理。 ( )
50、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将复制件提供给其他应负担单位。 ( )
5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我国《会计法》指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 )
52、在我国境内,各个单位使用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 )
53、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会计档案可借出、查阅、复制。 ( )
54、会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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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个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 )
56、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 )
57、我国的会计年度是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 ( )
58、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单位领导可委托企业其他人员监交。 ( )
59、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原始凭证如果有错误,应当由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予以更正。 ( )
60、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也可以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
61、对于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 ( )
6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销毁。( )
6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的合法性。 ( )
64、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依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由单位负责人做出处理。 ( )
65、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广大人民群众对会计工作实施的一种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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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 )
67、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68、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是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 )
69、会计政府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
70、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时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 )
71、在会计工作交接中,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事后发现的问题,接管人员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 )
72、在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的文字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 )
73、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 )
74、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 )
75、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同意,会计人员可以不办理交接手续调动工作或离职。 ( )
76、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客观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否则,就会造成会计资料的失实、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 ( )
77、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如发现外来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应当交由出具单位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才能受理并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 )
78、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 )
79、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在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6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 )
80、单位负责人只包括本单位的最高领导者。 ( )
81、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经历。 ( )
82、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
83、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8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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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元效。( )
86、单位、个人在银行的存款,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 )
87、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字。 ( )
88、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可以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 )
89、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 )
90、银行同意存款人开户申请后,应填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正本交由开户单位留存,副本由开户银行集中保管。 ( )
91、银行账户变更是指银行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 ( )
92、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不必交回各种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 )
93、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 ( )
94、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 ( )
95、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及时报送后,留存的报表按季装订成册,谨防丢失。 ( )
96、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为记名票据也可以为无记名票据,都须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 )
97、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 )
98、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从债务人。( )
99、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 )
100、出票人在票据签发后可以改变票据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等基本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