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1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依据此类合同,转让方允许受 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该范围内专利技术的 权利。(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范围内享有 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3)独占许可合同,又称完全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 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任何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与第三 人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4)分售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除了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专利 外,还可以将使用的专利的全部或部分转售任何第三人。(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是指两 个专利权人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08
在专利法中,“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的行为。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把其专利所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原专利权人就不再 拥有该专利权了。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必须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才能使其行为合法有效。
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签订协议,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专利的一种交易。也就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出售其专利使用权。
按照专利许可的权限和许可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 独占许可合同
系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期限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和期限,被 许可方是该专利技术的唯一许可使用者,连许可方也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仍属许可方。根据这种许可方式,虽然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高 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二) 独家许可合同
系指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只允许被许可方独家使用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专利,因此也称为排他许可合同。许可方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三) 普通许可合同
也称非排他许可合同,即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方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专利技术,并保留自己的使用权。 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同,管理不同,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 与被许可方的利益。顺便指出一点,在无锡地区曾经发现过没有限制签订普通许可合同,气派内被许可方,诈骗钱财的违法行为。
(四) 分售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再向他人转售的许可合同称为分售许可合同,或称为转售许可合同,原许可合同称为主许可合同。
允许被许可方向他人转售许可合同的许可合同称为可分售许可合同,反之称为不可分售许可合同。
一般来说,许可方有权从被许可方收取的分售许可合同使用费中提成。
(五) 互惠许可合同
也称交叉许可合同,系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换许可对方使用各自专利的许可合同。具体利益如何分享,双方还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六) 强制许可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合同,但被许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与专利权人签订强制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不属于专利许可证贸易。
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应把许可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详细阐明清楚,才能正确执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时产生纷争,无法论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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