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施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促进和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拆迁人应按拆一安一、有偿安置、优惠售房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主管机关。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审批拆迁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拆迁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安置工作人员上岗证》;

  (四)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会同拆迁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召开预备会和动迁会;

  (五)负责协调、裁决房屋拆迁中补偿和安置纠纷;

  (六)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制订本市有关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制度。第五条 城郊六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本区承担的拆迁安置项目;

  (三)参与组织拆迁预备会和动迁会;

  (四)组织或参与本区范围内的行政强制拆迁;

  (五)协助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拆迁安置的其他单位做好协商工作;

  (六)负责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协调拆迁安置纠纷。第六条 公安、工商、税务、粮食、教育、物资等部门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拆 迁 管 理第七条 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凡需要实施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申请办理拆迁手续,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天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定点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实施性详细规划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占地面积、拆迁步骤、实施拆迁时间、拆迁户数、人口数、房屋面积、安置地点以及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等);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证明;

  (六)危房安全鉴定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单位在取得用地定点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提出拆迁摸底和暂停下列事项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下列活动:

  (一)已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暂停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

  (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

  (三)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和确需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二)国家规定分配或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学生;

  (三)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回归人员;

  (四)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入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

  (五)从本市以外迁回居住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六)回乡定居的归国华侨、港澳台胞;

  (七)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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