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客运管理,促进公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和客运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公路客运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多家经营,保护正当竞争,做到安全,直达、方便旅客。第四条 各级交通部门管理公路客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三个月以上)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营运车辆须经当地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车牌证、行车证和合格驾驶证;

  (二)持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的证明,经县或县以上交通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明;

  (三)凭经营许可证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经营客运的个体户和联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国营和集体客运企业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五)按注册营运车辆数,向交通部门领取营运证;

  申请从事临时性 (不满三个月)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或县以上交通部门审查批准,领取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营公路客运的,应按以上规定补办手续。第六条 歇业或停业,一般应在三十天前,分别向原批准的交通部门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公路客运班车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

  各级交通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客运线路、站点和班次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社会需要及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营运条件合理分工,坚持面向农村、山区,促进区乡公路客运与干线公路客运协调发展。

  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准班发车,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线甩站、脱班。第八条 交通部门对公路客运营运线路(包括新开、增开和变更客运线路)实行分级审批。县(市、区)境内线路由县(市、区)审批,跨县线路由市(地、州)审批,跨市(地、州)线路由省审批。跨省线路由省交通部门与有关省交通部门商定。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用客车经营公路客运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由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就地安排线路或区域参加客运。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部队等单位,不得经营公路客运。

  严厉使用拖拉机经营公路客运。第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营运证或临时营运证,悬挂营运线路标志牌和票价表,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票据和行车路单。第十一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同交通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服务费费目费率。跨省客运车辆在省外执行当地运价或按协议执行。第十二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代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乱收费、乱摊派。第十三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中心应面向社会,为一切公路客运车辆服务。第十五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交通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或吊扣营运证件。严禁乱扣车。

  罚款标准由省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公路客运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受贿索贿、敲诈勒索、违法乱纪的,由交通部门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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