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2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鞍山市行政区域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同步实施。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或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对本辖区内单位、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步行街、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合街办市场、早、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七)铁路、公路沿线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九)城市林带、绿地、绿化植被区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其他机关、团体、学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卫生由其自行负责。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据有关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完好。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或阳台、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临街住宅用房禁止拆扒墙体,增(改)建门脸或阳台、修砌踏步阶梯等行为,不得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不准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及树木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电线、电缆线等导线、拉线应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各种废弃导线和拉线、电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要及时清理或拆除。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设施等地摆摊设点、刷洗车辆或堆放各种物料。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周围新建实体围墙。第十五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合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并且坚固美观的围栏;施工暂设房高度不得超过围栏高度;停工场地应当信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暂设房和设施,并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场地。第十六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电子显示屏、彩虹门、标志牌、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

  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树木、商业用房的玻璃等处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和标语等宣传物品。

  城市建成区内的临街餐饮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悬挂营业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