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4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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