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民转公后有没有考核,会不会再转成民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9
由《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转公》)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可知,《民促法》层面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反推可知,《民促法》公办学校的核心内涵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国家机构举办。二是利用国家财政经费办学。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存在重大区别的,差别主要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是民办幼儿园还是公办幼儿园,《民促法》认为属于民办,《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认为属于“公办”。从文件的效力等级来看,法律优先于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个人推测,之所以增加“公办园”内涵,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要2020年“公办园占比50%”,目标实现不了,只能在文字上下功夫了。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或者公司法人,而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从员工身份角度来说,民办幼儿园职工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存在编制,属于人事关系,当然也可能存在部分员工是“合同工”。公办幼儿园法律性质为事业单位,举办者是国家机关,依靠财政经费办学,大部分教职工有编制。“民转公”过程不应该是简单的派一个有编制的园长去接管民办幼儿园,这其中必须有:“民转公”协议的签署,原办学主体的注销,新事业单位的设立,编制名额取得,财政经费的支持,人事(劳动)合同的签署,学生的平稳接手。当然了,最关键的还是学位的增加,学费的减少,教学质量的提升。
政府和国企产权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民办转公办”对于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意义重大。但是,小区配套幼儿园民办转型公办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务必把“好事做好”,避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程序合法,应对合规,补偿合理,防范法律风险,做好宣传和沟通,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实现学位增加,学费降低,质量提升的改革初衷,真正补足短板,办好深圳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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