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的具体流程与要求。
首先,法律援助申请人为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项中的当事人。若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时,需由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则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存在多个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人可选择向其中之一申请。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需满足条件: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符合特定情形。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经济状况证明或相应证明。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需详细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信息。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将根据申请材料、请求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若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需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说明,逾期视为撤回申请。若申请事项非本机构受理范围,将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构申请。若需查证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将向相关机关、单位进行查证。
法律援助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对审查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援助机构在办公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负责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若与申请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援助事务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江苏省律援助条例》是江苏省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法规包括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法律援助的保障、法兰西责任和附则组成。该条例于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