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咨询(开发商是否有权擅自进行设计变更)

当时买房的时候,销售户型图与合同户型图以及设计图,均显示购买单位入户门为外开防盗门,但现在因为开发商设计缺陷(两户门挨太近,容易造成门打门),开发商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将入户门改为内开防火门。并以补充协议中“设计细微变更可不通知乙方为由”,拒绝赔偿,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不允许业主拒收房。就是觉得门内外开的差别还是挺大的。内开会占用很多室内空间,并且对于34层的高层建筑来说,属于消防隐患。而且开发商对于自己的设计缺陷,利用霸王合同,拒绝承担责任。难道就真的只有被鱼肉了吗?跪求律师答复。证据补充: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约定中写到:经规划部门及设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2、但在补充协议中却写到。在不影响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甲方对原设计规划方案作出细部调整,可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据此提出拒绝收房、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1个回答  2014-05-26
你好,这个是要根据你们合同约定来处理的。这个是你们自愿签订的合同不属于霸王条款。追问

你好。现在的情况就是。我是6月27日收房,拿了钥匙。当时还是外开门。7月5日的时候,开发商竟然强行拆门。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砸墙拆门将原来交房时的外开门换成了内开。性质极其恶劣。后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说不管,不会更改。请问。如果起诉胜算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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