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等国均采用这种说法并且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法规体系,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及职业安全卫生法。前苏联、德国和我国等则将之称为劳动保护(Labor Protection),并将之定义为: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职业安全卫生针对的对象是人的防护,而不是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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