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概算调整的必要性;
  (三)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完整性;
  (四)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
  (五)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经济技术指标、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和规划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重大变更等项目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工程预算或决(结)算书、工程施(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估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五)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依据。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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