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确定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的原则。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纳入评估主体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分为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决策主体。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公布了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评估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负责牵头的承办部门是评估主体。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第七条 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第八条 评估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规范设定评估指标。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合法性,主要有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主要有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主要有决策事项的实施方案、实施物质条件、实施时机等是否周密、成熟,符合地区、行业发展需求,是否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有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隐患,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的相关情况。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制定评估方案;
  (三)就决策事项书面征求市信访、财政、公安、安监、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通过媒体及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书面专题咨询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五)根据收集的信息及反馈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六)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根据确定的风险点和风险源及预防措施,对照评估指标,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风险等级;
  (八)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应当在本市主流媒体及网站上进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等的利益相关企业、群众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三。参与论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在论证意见上署名或盖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可以共享。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报送决策机关,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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