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3年考上市级机关公务员,现已考上研究生,提出辞职,人社局答复为不得辞职,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如果想走,只能辞退。被辞退会有什么后果呢(考虑到以后就业)?
但我认为我在报告时一是招考职位上未标注最低年限,二是招考公告上也未对此进行告知,那么在我没有对最低年限这条规定签署同意字眼的情况下,人社局这样的规定有没有反驳的可能呢?
公务员本非我所欲,请万能的网友指点一条生路,这个局怎么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