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题目如下

1、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A、 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
A、表面联系 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一般联系 D、普遍联系
7、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行为 B.犯罪构成 C.法益 D.因果关系
8、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9、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过失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10、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1个回答  2010-12-30
一 答案:C,本题是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该法规生效前发生的并且未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已决案。
二 答案:A,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是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依据;对犯罪进行排列,则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为依据。
(一)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将各种各样的犯罪区分为10大类:凡是侵犯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背叛祖国罪、分裂国家罪等;侵犯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侵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规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方面的犯罪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方面的犯罪规定为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罪、盗窃罪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侵犯我国国防利益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危害国防利益罪,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方面的犯罪规定为贪污贿赂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方面的犯罪规定为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侵犯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军人义务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如战时违抗命令罪、投降罪等。
(二)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不仅要对犯罪进行正确的分类,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合理的排列。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由重及轻对犯罪进行排列的。
首先,在各类犯罪的排列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因而列为各类犯罪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紧随之排列在第二位;其他各类犯罪依次类推。但是,类罪的先后排列顺序只是从总体上表明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不意味着前类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后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排列上,除了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由重到轻依次编排外,还适当考虑了一些具体犯罪的性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犯罪中,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而且均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前面;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后面。三、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排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2.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3.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
三 答案c,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统治阶级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宣告某种行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严重危害到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在我国,犯罪行为和表现虽然千姿百态,但从总体上说,它们都从不同的方面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刑法第13条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危害人民政权和社会制度,危害国家经济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对这些犯罪内容,刑法分则又作了进一步具体的分类。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实际损害。但这种实际损害仅仅是社会危害性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也被看成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如果忽视了这种情况,就无法解释刑法对一些特殊形态(诸如预备、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犯罪也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必须关注犯罪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如自首犯、初犯、少年犯与有罪而拒不交代者、累犯、惯犯相比,主观恶性就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在具有同等客观损害的情况下,由于犯罪者主观心理状态、动机目的不同,定罪量刑也不一样。例如故意犯罪的量刑就重,过失造成同样的结果,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大而依法必须定罪的,量刑也就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性的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为犯罪。不过,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常常会很不一致,这就需要通过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去加以规定。我国刑法根据社会上各种社会危害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些行为是犯罪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危害性特征之处,又派生出第二个特征的刑事违法性。表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包含有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而且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明显的法律形式特征。由此可见,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以法律形式把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也不会把危害性并不严重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所以,讲犯罪的违法性特征,不是讲犯罪具有一般违法的属性,而是指其具有触犯刑事规范的刑事违法性特征。强调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对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认定犯罪的性质及其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犯罪认定方面的一个体现。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共产党员违法首先应受何种处罚?党纪还是法律)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第三个基本特征,也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区别。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一定的惩罚尺度。”这说明,犯罪与刑罚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通常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轻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就应当采用刑罚方法予以及时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惩罚,改造,使广大公民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保护。从另一方面来看,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必须是犯罪行为。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民法、经济法的行为,只能给予民事、经济制裁,对于这些行为,绝对不能适用刑罚;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并不是互相孤立,彼此割裂的。其中,严重危害性是具有决定作用的犯罪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出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这也就是说,首先因为对社会形成了危害并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刑事法律规范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设立相应的刑罚处罚。但严重危害性又不是抽象和空洞的,其内容和范围要由刑事法律规范予以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刑法规范的规定,就无法界定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也没有相应的刑罚当罚性特征可言。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它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第2个回答  2010-12-24
CACAD BCBDB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24
CACAD BCBDB
第4个回答  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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