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大法官其他职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根据1937年的《摄政法案》,大法官拥有重要的宪法职责。他们与君主配偶、下议院议长、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和主事官共同负责一项关键任务,即判断君主是否由于心理或生理疾病,无法履行国家元首的职务。若这五人中的三人或以上确信君主无法胜任,摄政王将接替其职责。



除了这一核心角色,大法官还担任了英国本土众多教育机构的视察员,或称督学。这些机构包括大学、书院、学校、医院及慈善团体。如果督学职位空缺或未被任命,君主会暂时担任,但实际职责则由大法官代理。具体来说,大法官会代行温莎的圣乔治礼拜堂、皇家研究院、纽卡素大学及牛津大学的部分学院(如安东尼学院及大学学院)的督学职责。此外,大法官还有权提名哈罗公学、拉格比公学和查特豪斯公学的校董会成员,这是他们职责的一部分。


扩展资料

  现任大不列颠大法官肯尼斯·克拉克  大不列颠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称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国政府内一个高级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众重大国务官员(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关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见,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国成为联合王国以前,此职位曾分别为“英格兰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苏格兰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执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