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细则、办法、意见、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六)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工作;

  (三)对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系、协调、指导工作;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或者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一并提交符合统一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以及说明等文件。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必要性和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纸质文件应当按照一式五份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对外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查,于每年七月底前将其上半年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对外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查。

  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第八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备案登记,并在七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第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反立法法规定,对只能制定法律、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七)违背法定程序;

  (八)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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