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签证是解决工程量问题的关键证据,但是因为发包人处于有利地位,承包人常常无法及时取得或根本无法取得签证,所以为了本着以事实为根据的理念,签证是认定工程量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应当综合分析承包人的其他证据对工程量进行认定。从法律对
举证责任的要求看,对工程量发生增加的事实,承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实际发生变化的证据,只是提出增加工程量结算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工程量减少的事实,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抗辩不成立。
综上,承包人一方面应当争取签证,以及签证之外能够证明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如
会议纪要、交接记录、后续施工材料、补充协议、
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对账单、函件等书面证据,证明工程量增加以及费用计算的依据。另一方面,要善用举证责任制度,工程量减少一把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