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4、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5、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6、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7、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8、廉政监察员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1、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2、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3、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4、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5、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6、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