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1.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于2011年2月11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进行修订。
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规定的目的,即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该条规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4. 第二条规定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如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以及将传统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通过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产品。
5. 第三条规定了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范围,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在线传播行为,如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各类用户端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指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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