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是否要盖章才生效?

招标文件内有提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只以网络公告方式告知投标人,没有写以书面方式通知,如果这样的情况导致投标人评分产生影响,提出质疑是否有效?但是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的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所以想请问,采购方这样的方式是否有效?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7
第一个问题,提出质疑有效。
原因:通过网络公告方式通知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修改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修改,因此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更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个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原因,对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在《招标法》和《条例》中都有规定,补遗书和招标文件一样是招标人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作为法人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才能表达补遗书作为招标人意愿表达的合法性。因此必须加盖公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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