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全名为 ANHUI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是 AAAM 。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安徽省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行业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主体,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汽车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汽车行业管理和发展规划;协调生产布点、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行业结构调整。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与企业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为振兴和发展安徽省汽车行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 14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 一 ) 研究、宣传和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我省汽车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协调我省企业生产布点、产品开发,开拓市场和结构调整等事宜,促进我省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总纲
( 二 ) 创办了内部刊物《安徽汽车信息》,建立了《安徽汽车网》,定期向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传递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各种信息、行业动态与新技术发展趋势,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相关资讯;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汽车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行业信息网络。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与企业,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产、供、销配套,产、学、研协作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信息发布与桥梁
( 三 ) 制订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制订行规行约
( 四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协会承担的质量监督和认证、行检及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信息、编制行业规划,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政府任务
( 五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反倾销
( 六 ) 向国家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汽车产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维权(对政府)
( 七 ) 制订行业内争议问题处理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行业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维权(会员之间、消费者)
( 八 ) 开展咨询、诊断、培训、技术攻关、编辑出版等活动,推进行业自主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咨询与服务
( 九 ) 与国内外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友好往来。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拓汽车市场; 促进本行业与国际、国内同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 ——交流与合作
( 十 )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 一 ) 本会会员是以我省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社会团体,从事汽车及相关产品制造、经营、维修维护及其他服务类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汽车汽配市场及工业园区、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 二 ) 本团体不设个人会员。对我省汽车或相关行业做出贡献的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经济、理论、法律、金融保险、新闻工作、交通运管等工作的有关人士及专家、学者;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外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协会名誉会员、名誉理事、指导委员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 关心并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特殊情况经秘书处认可;
( 四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信息情报和刊物;
( 四 ) 有优先要求协会帮助解决本企业经营管理、技改、引进项目和市场销售等方面问题的权利;
( 五 )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协会帮助,给予保护。
( 六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学术论文,攻关成果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关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在会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长,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六 ) 政治上,经济上未受过重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委托代理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九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仪。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安徽汽车工业协会第二届二次理事会全体通过。并由二届四次理事会再次修改全体通过。经第三届 2006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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