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学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中国煤炭学会章程
(中国煤炭学会2007年4月1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煤炭学会,英文译名:China Coal Society(缩写:CC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煤炭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煤炭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体会员和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为繁荣我国煤炭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煤炭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沟路5号,邮政编码:10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煤炭工业的现代化建设;
二、发展同国外煤炭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联系;
三、对煤炭生产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科技发展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评价、论证和科技文献的编审;提供科技服务;
四、普及煤炭科技知识,推广技术革新成果,传播新兴和交叉学科发展动向;
五、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进行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奖,本会青年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受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委托,进行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和能源大奖)的评选、推荐工作;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接受委托进行煤炭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六、受政府部门或单位委托承担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
七、举办煤炭新技术展览会;
八、开展煤炭科技继续工程教育;
九、发现、推荐人才,为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十、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评选、推荐煤炭科技优秀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表彰成绩显著的专业(工作)委员会、省(区、市)煤炭学会和团体会员单位。
十一、反映煤炭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服务活动,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
十二、编辑出版《煤炭学报》、《当代矿工》;
十三、完成中国科协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类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个人会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3. 具备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自学成才人员或有成就和贡献的革新家;
4.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资深会员须为正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煤炭学会理事;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省级煤炭学会理事;市级煤炭学会常务理事;本会单位(团体)会员煤炭学会(科协)常务理事(常委);
2. 在煤炭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管理干部;
3.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科技奖、孙越崎能源大奖、全国煤炭青年科学技术奖、孙越崎青年科学技术奖其中一项;
4. 担任国际学术组织或国内其它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
(五)单位(团体)会员还需是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须单位或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单位(团体)会员、会员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煤炭学会批准,报本会备案。
(三)资深会员须单位推荐或两位资深会员介绍,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批准;
(四)单位(团体)会员入会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批准;
(五)由本会发给资深会员证、单位(团体)会员证书;由本会或省级科协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包括申报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科技奖、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本会青年科学技术奖等;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受聘参加本会组织的论证、评议、鉴定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优先取得或优惠购买本会的有关资料;优先或免费取得本会发行的刊物和资料;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国际性学术、展览活动;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四)资深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最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学会工作,积极介绍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煤炭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奖励、表彰;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学会按规定分配的名额,由会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部分代表可由单位(团体)会员推荐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任理事候选人应是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选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一)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办公会议处理日常重要工作,有关涉及学会的重大事项,及时以信函方式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中国科协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煤炭学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对外交往的需要,设计制作会徽、会标。
会徽(见右图):外廊为带孤度的三角形,中部底色为红色圆形,中心为金属锤镐标志,下部为金色本会中文名称,底色为黑色;
会标(见右图):外廊为圆形,中部为锤镐标志,上部为本会中文名称,下部为本会英文名称,锤镐和文字均为黑色,底色为金色。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7年4月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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