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评审备案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1-19

张延庆

作者简介:张延庆,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研究中心矿产储量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矿产储量评估师。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求,从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必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要求。

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工作依据和基本要求

1.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依据

(1)“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2)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规定下列六种情况的矿产储量必须进行评审、备案:①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③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④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⑤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⑥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1.2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权限划分

1.2.1 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的: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1.2.2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的:

(1)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

(2)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

1.2.3 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2005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作出了如下规定。

1.2.3.1 勘查登记

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勘查登记的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勘查面积大于30km2(含)的煤炭勘查项目;

(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万人民币(含),或勘查面积大于 15km2(含);

(4)贵金属、有色金属、黑金属和主要非金属勘查投资大于500万人民币(含);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

1.2.3.2 采矿登记

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采矿登记的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

(3)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

(4)贵金属、有色金属、黑金属和主要非金属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

由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进行了新的规定,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矿业权人和评审机构在工作中要予以注意。

1.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基本要求

1.3.1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部门的基本要求

(1)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

(2)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3)根据如下材料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合规性、质量审查:①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②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③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取决于矿床规模、勘查手段组合(1~2人、3~5人、5~7人);④评审工作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1.3.2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基本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评审。

(2)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有评审工作的义务;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审会议;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提出评审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评审。

(4)向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备案:①经评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盖章,签字);③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盖章,签字);④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盖章)(图面内容主要有: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储量估算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图例);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规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⑦此前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和相关批文复印件(报告审后退回,批文留附,若无不提);⑧(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批文(备案文)(审后退回,若无不提);⑨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及批复文件;

评审机构盖章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⑩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备案函;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材料。

1.3.3 对矿业权人的基本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字报告按储量规模提供7,5,3份,附图、附表、附件,其中储量估算图至少2份,其他1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盖章,签字一式两份);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盖章,签字一式两份);

(4)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盖章,一式两份)(图面内容主要内容有: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储量估算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图例);

(5)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一式两份);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7)此前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和相关批文复印件(报告审后退回,批文留附,若无不提);

(8)(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批文(备案文)(审后退回,若无不提);

(9)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可插在报告中);

(10)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1.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

目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图1)。

1.4.1 评审会议预备阶段

本阶段会议由储量评审机构主持,主要内容:

(1)介绍参会人员,阐明会议的合规性;

(2)介绍评审会议准备情况,如资料提交、特别问题披露等;

(3)宣布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指定专家组组长;

(4)宣布评估师职责。

1.4.2 专家组评审程序(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

(1)报告编写单位汇报报告编写情况;

(2)评审专家质疑;

(3)专家发表个人意见;

(4)专家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报告送评单位、编写单位回避);

(5)与报告提交单位、报告编写单位交换意见;

(6)宣读评审意见书。

1.4.3 会议总结程序(评审机构负责人主持)

(1)报告编写单位代表发言;

(2)报告送评单位代表发言;

(3)评审机构代表发言。

图1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流程图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一些新内容

2.1 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2003]136号(2003年5月6日)文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1)增加了评审与安排情况表并要求按时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增加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3)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格式内容;

(4)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间不再规定;

(5)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情况。

2.2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补充要求

(1)评审意见书中要明确评审备案目的,即按查明资源、申请采矿权、占用资源登记矿业权转让、上市融资。

(2)申请采矿权为目的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区范围划定文件。

(3)以上市为目的的需要提供矿业权人决定上市的文件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上市的文件。

(4)自2007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并强调:①先期开采地段由谁提出,资源储量多少合适,组成的主要类别是什么。②详查程度以上资源储量中不可有预测资源量。③对于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在普查阶段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线距估算333,以便区别334。④定义了内蕴经济资源量的几种情况:ⓐ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设计未予以利用的;ⓓ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压覆不能利用,经济意义不明的;ⓕ低品位矿(旧标准的表外量表述与68号文相悖);ⓖ后期可能回收的矿柱;ⓗ资源储量类型不应超越勘查阶段和勘查程度。

(5)明确申请采矿权、扩大延伸的勘查程度要求。

(6)事实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理办法。

(7)报告正文开头附400字摘要。

(8)认真做好新标准规范的培训和实施。

2.3 有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是对《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补充,主要内容是:

(1)明确在规范中强制性条款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2)矿业权人对设计要求不能低于规范规定。

(3)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5)在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区中相对煤炭贫缺的地区和煤炭贫缺的地区可制订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如两广、两湖、江浙、皖南、重庆、福建等)。

2.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主要内容

(1)核实报告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核实目的的要求,否则应补充勘查工程;

(2)以向国家缴纳价款为目的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3)开采矿区,要求实测开采范围、厚度、品位进行消耗资源储量估算;

(4)以实际勘查开发情况为依据,确定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可靠程度并在评审结论中明确;

(5)对于已经明确为强制性条款的,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的勘查程度要有明确的评审意见,因为可能存在“历史欠账”。

2.5 关于煤层气勘查的要求

关于煤层气勘查的要求,有两个规范和一个文件,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层气储量计算规范》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三个文件的技术特征如表1所示:

(1)勘查工程部署以主矿种为主,例如矿业权证为煤炭时,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部署探煤勘查工程,兼顾煤层气;

(2)无论矿业权证是煤炭还是煤层气,都必须进行瓦斯(煤层气)项目的采样化验,这是基本要求,必须设计施工;

表1 煤层气勘查技术要求

(3)进行如储层压力、日产气量、产水量等项目的专门测试是有前提条件的,主要取决于勘查目的和地质条件。

(4)普查阶段是煤层气勘查工作的重要转折点,内容是了解煤层气赋存的基本特征,目的是下一勘查阶段是否还搞煤层气勘查,决定勘查区以煤炭为主还是以煤层气为主。

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1)资源储量估算边界不明确;

(2)对资源储量变化原因及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评述,尤其是矿床工业指标前后是否一致不说明;

(3)评审结论中无勘查程度评述;

(4)更改矿床工业指标但无论证文件;核实报告更改了矿床工业指标,但经济可行性评价却用的是原生产矿山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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