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确保各项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则包括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总体规划设定的管控区域。市区的规划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县(市)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时确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保持协调,确保城市区内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中央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系。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工作。
在市区,如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直接管理;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规划管理工作则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进行。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同时有权对任何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经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5月2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私人建设规划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