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发布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首先,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重要的报表需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向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内部的统计报表,如果发往本系统内,需经部门领导人的批准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如果发往系统外,则需要得到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审批。临时办事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制发报表,但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报表上应明确标注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及文号,以及填报截止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填不符合规定或超期的报表,政府统计机构有权予以废止。


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需要同时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企业事业组织在发生变动,如报表报送单位和渠道改变时,必须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备案,以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扩展资料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89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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