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维修企业及个体维修户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维修、维护或者专项维修、摩托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部队对外营业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单位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上述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规划工作,推广维修新技术,贯彻新技术标准;组织维修技术信息的交流工作;
  (三)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结算凭证的拟定和监督执行;
  (四)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以及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六)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统计资料,做好资料分析工作。第四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调发展。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管理第五条 凡申请在本省境内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汽车专项修理和摩托车修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经营除前款之外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境外投资者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应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汽车、摩托车维修市场和维修能力的供求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收到开业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履行如下报批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一)填写《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开业申请审批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联营企业由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
  (三)外引内联举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再报省或者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持上述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大中型维修企业需经过筹建的,按照前款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筹建手续;筹建结束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开业申请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开业登记。第八条 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更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然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账户。
  临时停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停业原因、起止时间。第九条 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停业的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开业技术条件第十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按照经营项目分为以下四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包括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一、二级维护、小修,汽车专项修理,摩托车修理。
  (二)汽车维护、小修。包括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小修,汽车专项修理,摩托车修理。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下列一项或者几项专项修理: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篷布坐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
  (四)摩托车修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