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欠材料公司款,原告:材料公司 被告:建筑公司
我公司是开发商,但从未与原告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我们开发的工程虽然是请被告单位施工的,但也未与材料公司有任何瓜葛,纯粹是原被告双方的债务关系.
被告单位岂经为止已有好几处施工质量不合格,按合同还要扣掉部分款,我公司现在付款已超过了合同付款的限额,因还没决算,最后最底付给被告方多少款没有论证.
现那边法院发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内容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方向本院申请,称其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15万,现通知你单位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原告公司清偿人民币56万".
请问这份异议书中的事实与理由该怎么写?最好提供相似案例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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