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3年7月23日的预产期,医生产检后建议提前1月休息,便于6月23日休假至10月22日,10月23日开始上班。产假期间未发一分工资,说是以后领生育津贴公司就不发工资。现在公司以我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病假30天以上不予发年终奖为由,拒发两个月工资。请问律师可以要回这两个月工资吗?公司这样的规定属于违反劳动法吗证据补充: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提前休假有假条,也有医院开具建议休息的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