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如何预先行使追偿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1-11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解释第44条:保证期间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
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担保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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