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房子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吗?

我公公婆婆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我公公在单位分的60.2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在1992年12月第一次房改公公付了40.99平方米的房款(部分产权),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三个女儿都各自成家都有自己的住房,只有公婆的儿子(我老公)和父母住在一起,1994年3月28日我和老公登记结婚,1995年12月我们生下女儿,家里人都说以后父母百年后房子就是我老公的,1997年7月公公去世了,,1997年单位又修了房子,单位的分房政策是如果我们夫妻和女儿搬出来另外卖房子,婆婆就不能住这个60平方米的房子,而要搬出来去卖一个20多平方米的单间,而我们想到自己的经济有些紧张,又有个房子住着,就没有另外买房子,而以前的旧房子也在1997年9月第二次房改“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由老公付了剩下的19.28平方米的房款,房产证是婆婆的名字。由于那时我人年轻,不懂得怎么和婆婆相处,因为家庭琐事和婆婆吵了些架,产生了矛盾,婆婆的女儿们就把婆婆搬出去租房住了,房租是我老公给的,后来婆婆又搬去和她的二女儿一起住,在这期间我和婆婆的矛盾化解了,我也随着年龄增长懂得婆婆是一个慈爱、善良的人,逢年过节我也主动给婆婆买些礼物去孝敬她,看望她,在2010年2月我老公意外去世了,等把我老公的事情处理完后,我老公的三个姐妹以婆婆的名义找我把婆婆的房产证给她们,说妈妈要房产证,我在2011年10月把写有婆婆名字的房产证给了几个姑子,后来婆婆摔倒了,一大腿股骨摔断了,已经80多岁的婆婆又不能接骨头了,婆婆就这样瘫痪了,后来几个姑子又来找我,说婆婆想搬回来住,又要请保姆,叫我和女儿搬出来,我和女儿在2013年3月搬出了家,住在我后来耍的男朋友家里,让婆婆回家来住着,现在几个姑子又以婆婆需要大笔钱来养老,她的工资不够,要把这个房子卖掉然后用卖房子的钱来租房子和付保姆费及一切婆婆的开销,她们认为这个房子婆婆要占大头(份额多些)要我配合她们签字,把我和女儿的部分财产放弃转到婆婆名下,然后拿到钱后把我们母女俩的给我们,婆婆的赡养再也不会找我了。如果我不配合她们把字签了,她们要采取下一步办法解决(问:她们可以采取哪些办法?会给我造成什么后果?)。而我觉得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我想知道这个房子属不属于公婆和我们夫妻和我们女儿共同的财产?证据补充:有老公付的后面的部分产权的房款收据,名字是婆婆的,但是单位能证明,有单位97年买房子的政策:3个人以上才能住60平方米的房子,一个人只能卖单间

第1个回答  2014-07-08
40.99平方米房屋属于遗产,应由你婆婆、你老公及其他姐妹等额继承;19.28平方米房屋属于你老公对你婆婆的赠与。你老公去世后,你及你女儿可以继承40.99平方米房屋中的1/5份额。追问

我理解的是房产产权不能只看房产证的名字,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时,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产证只写某一家庭成员的名字,但是如果家庭成员也为房子出力出钱了,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事实上,任何企图证明这笔钱是“赠与”、‘借的’。都不太合情理

凭什么说这个是"赠与’,如果说他有房子住了,赠与父母还说得过去,连他自己都没有房子住,他还要去赠与吗?这个法律解释真让人费解,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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