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行为和转至院内抢救至病人病情稳定或病人死亡的救治行为。第三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
  (二)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诊科;
  (三)急救点。第七条 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辖区设立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承担其辖区日常社会急救调度指挥任务,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第八条 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应当按照全市社会急救资源规划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标准执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独立设立、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市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设立等形式设立。
  急救点的设立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第九条 市急救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日常院前急救任务;
  (三)承担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第十条 急救分中心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救护任务;
  (二)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社会急救任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急诊科职责:
  (一)接收急诊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调度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第十二条 急救点职责: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
  (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三条 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第十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二)按规定和需要配置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应当印有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志和急救专用标志,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第十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第十六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第十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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