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征收土地(大片农田)卖给私人企业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8-27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农村的土地,然后,将征收的土地出让给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前提条件: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并向被征地农户及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村民需要安置的,还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政府可以征用农民土地,但是,征收土地的必须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征收,县级以下的乡政府、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都是无权征收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要由需要使用土地的企业持可行性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收工作,并实行先赔偿后占地。

凡是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进行征收的,或者是村、乡人民政府征收的都属于非法占地,农民完全可以抵制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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