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补缴的原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1
法律分析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或薪酬,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五千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累计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对扣除额进行了调减而导致个税增加。【4】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对未申报收入进行补充缴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额减去费用、扣除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即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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