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晋江、洛阳江流域的规划、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晋江流域,系指晋江源头至虫寻 埔枪城出海口所有干支流的集水范围,包含外引工程龙门滩水库流域;所称洛阳江流域,系指洛阳江源头至洛阳桥闸出海口所有干支流的集水范围。

  本条例所称晋江流域上游地区,系指晋江金鸡拦河闸以上地区。第三条 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的关系,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实行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发现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流域两岸村(居)民自觉保护流域水环境。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湖)长制,健全市、县、乡三级河(湖)长责任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晋江、洛阳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健全河(湖)长巡河制度,定期开展河(湖)长巡河活动,协调解决涉河(湖)重大问题。第二章 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特点组织编制晋江、洛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发展绿色经济。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其中,已达到Ⅱ类标准以上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保持水质不降低;低于Ⅲ类标准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逐步改善、提高水质。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提高实时监控能力。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域县交接断面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湖库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质监测结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宜居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流域内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水生物种,改变生态功能,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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