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车站、码头、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等载体;

  (六)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突出本地特色,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在道路用地及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五)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的;

  (七)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第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喷涂、粘贴、发布户外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不得影响安全驾驶。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