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哪天实施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2020年9月1日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亮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条例》参照2018年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关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是明确了销售者和维修者的义务。为了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为了规范维修行为,防止电动自行车维修过程中的各种非法改装行为,《条例》对维修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即应当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应当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应当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
三是对禁止非法改装和加装行为作出规定。为了减少因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实施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等七种行为,并不得为其他人实施这些行为提供服务。
四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的基本要求。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的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并将废旧铅蓄电池移交至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的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铅蓄电池以旧充新进行销售。同时,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是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条例》在总结现行实践经验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信息要求、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领和换领牌证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六是明确了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针对新国标实施前临时号牌和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规定了不同的使用期限,即对临时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对正式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十年使用期,从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同时明确,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七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则。《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同时,对驾驶人应当遵守的道路通行规则进行了规定,包括驾驶人年龄、号牌和行驶证、车速、避让行人、转弯和夜间行车等方面的要求,对不允许的通行行为进行了列举。
八是对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停车秩序和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车和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强化有关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的规定,明确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的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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