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政办发〔2012〕34号《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你的退役经济补助为4500*5=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