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主要分为以下层级:
1. 全国范围划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些是最高一级行政区。
2. 省和自治区进一步划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和市。其中,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特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它们体现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自治权。
3. 县和自治县下设乡、民族乡和镇,作为最基层的行政单位。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则设有区和县。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如香港和澳门,它们根据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进行管理。目前,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行政区的简称在历史和习惯上广泛使用,省会或首府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而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民族团结,国家会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变更。香港和澳门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中国,成立了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编制单位来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