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答案是肯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实包含县政府。让我们通过法律条文来明确这一观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以上”和“以下”的界定,无论是民事、刑事、监察、治安管理,还是审计和监管领域,都明确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例如,《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中明确指出,涉及数量关系时,“以上”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民法与刑法的“以上”同样包含本数;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本级、本数”也同样如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级和本数,这进一步证实了县级以上政府的涵盖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亦明确提及“包括本数”。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修订)的第五十六条中,同样强调了“以上、以下”的涵盖范围。
甚至在涉及具体机构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以上”和“以下”都包含本数和本级,这表明政府层级的划分是明确且具有包容性的。这些法规的共同指向,无疑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范畴内确实包括了县政府,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地方行政管理的基石。
总的来说,无论是在法律语言的严谨表述中,还是在具体法规的实施细节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概念都明确地涵盖了县政府。这不仅涵盖了行政层级的划分,也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的逻辑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