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拉萨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在《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第九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乡(镇)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如机井和渠道,其管理范围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水行政部门审批。


水利枢纽工程中的共同管理建筑物,若未明确范围,由水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详细规定了河道、湖泊和沼泽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滩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河道则以历史或设计洪水位为依据。湖泊和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水域和蓄洪区。


流域性主要河流的堤防管理范围,如雅鲁藏布江、拉萨河等,有明确的背水坡堤脚外距离。第十二条进一步确定了进水口、水电站、水库和灌区的管理范围,包括上下游河道、左右两侧以及库区和大坝的管理边界。


对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土地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在规划区域内的还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持不变,但需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在获得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可继续由原使用者管理。


扩展资料

(2000年3月15日拉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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